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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发布者:贾美红   发布时间:2018/12/11 14:31:40   浏览次数:1570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本节通过举要的形式,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帮助幼儿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是教师工资的主要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绝、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克扣教育经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者上述部门、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1)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上峰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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