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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上峰幼儿园章程
发布者:学校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3/28 16:56:20   浏览次数:100

南京市江宁区上峰幼儿园章程

(本章程于20241223日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有效实行依法办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南京市江宁区上峰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园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邮政编码:211134

第三条 幼儿园招收3-6岁适龄幼儿,学制为三年,现有大班、中班、小班共两轨六个班;新园规模将达五轨15个班。

第四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办园理念:传递温情、启迪智慧、分享快乐、体验成功;园风:“挚爱引领、尊重信任、合作分享、求真创新”;

第六条 培养目标:培养健康、快乐、爱心、智慧的儿童;

办园目标:建成“教师、幼儿素质全面,质量优化、管理高效、人文和谐、办园有特色的幼儿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实行党组织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大会的作用。

第八条 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安全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对园长室负责。

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依法对幼儿园进行科学管理。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3.制订幼儿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

4.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课题研究。

5.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6.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二)权限: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2.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园务委员会,对园内重大决策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指导。园务委会由幼儿园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

(四)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园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召开,以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本园负责本地区村办园(点)的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新课程及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纲要》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业务园长或年级组长批准。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园,科研促教”的意识,坚持开展园领导随堂听课活动以及每学期每人一次的好课展示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与例会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及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十八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健康档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岗位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准入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要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严格执行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对取得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成果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能履行岗位责任和劳动合同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予以解聘。

第五章 幼儿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对幼儿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等方面的教育及社会生活指导。

第三十二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幼儿园要尊重幼儿人格尊严,以正面教育为主。

第三十三条 幼儿入园前按规定到指定单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入园,入园后均可取得学籍,幼儿园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同时做好防暑降温及防寒保暖工作,加强幼儿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幼儿的人生安全。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给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板报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经常向家长开放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创设符合幼儿特点、健康向上的园所文化氛围,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八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园内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包干、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条 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秋季招生,根据季节特点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分析、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保健人员定期下班进行卫生、消毒工作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自理习惯和能力。

第七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保教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后勤工作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为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坚持勤俭办园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加强园舍、园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五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成校园网、数字校园,为实施信息化教育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